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信局,区直各有关部门、直属企事业单位,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中央驻宁单位:
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2年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函〔2022〕161号)要求,现将2022年工程系列建设工程专业、经济系列、工艺美术系列职称评审工作安排如下:
一、申报基本条件及受理范围
全区工程技术系列建设工程专业、经济系列、工艺美术系列职称评审工作,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干什么、评什么”、“科学、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突出对品德、能力和业绩的评价,严格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技术系列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宁人社规字〔2019〕12号)、《宁夏回族自治区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宁人社规字〔2020〕22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工艺美术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宁人社规字〔2020〕14号)等文件执行。
二、申报的程序及方式
采取网上申报与纸质材料报送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申报程序。2022年职称申报、审核、评审依托“宁夏人事人才管理信息系统-职称评审”网络平台进行(http://222.75.70.73:8001/zcps/),相关操作说明和教学视频可在网站首页下载。职称申报按照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主管部门审核、评审委员会评审的程序进行。
1.网上报名时间为5月18日至6月30日,申报人根据职称评审系列和层级选择评审活动(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要在报名前完成网上注册)。
2.个人网上填写申报材料。职称证、毕业证、学位证、学历认证报告以及继续教育学时等有关证明材料上传电子版,上传论文必须与发表内容完全一致。申报人员须真实、准确、完整提供相关业绩、学术成果等材料,并对本人填报内容及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因个人信息填写错误、资料漏报等情况造成的后果由个人承担。事业单位申报人员须提交单位聘任文件、任职期内或近5年年度考核登记表(复印件)。个人网上填写申报材料后,提交本单位审核。
3.纸质材料报送内容及时间地点。个人需提交相关证件的复印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登记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一览表》(附件4)、承诺书、已发表的论文、论文检索及电子版(Word)、相关业绩、成果的佐证材料,所在单位需提交公示人员名单及公示结果(附件2),事业单位还需提供《事业单位职称申报推荐数量统计表》(附件5)。报送时间:2022年5月18日至7月15日(法定节假日休息),过期不予受理。具体受理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报送地点:宁夏企业和企业家联合会(银川市兴庆区兴仁巷4号,凤凰北街中山公园西门对面宁夏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二楼203)。联系电话:0951-5055228。
(二)公示推荐。用人单位要组织好申报推荐工作,采取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申报人员的政治品质、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严格审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事业单位应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申报推荐办法,择优推荐申报。单位同意推荐的申报人应按规定公示申报材料目录、参评职称系列(专业)评审条件、投诉受理部门及电话,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不予推荐的申报人, 应及时退回申报材料并说明原因。单位审核无误后提交到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相应系列评审委员会评审。
(三)严格评审流程。评审单位要按照评审条件对申报人员进行严格审核,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超出评审委员会受理范围或违反委托评审程序报送的申报材料, 应及时按原报送渠道退回并告知申报人。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1.非本系列(专业)评委会评审范围的;2.申报材料不符合评审条件规定的;3.未经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审核、公示、推荐的;4.事业单位不符合岗位结构比例要求申报的;5.不按规定时间申报的;6.上年度参评未通过且本年度无新业绩的;7.申报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对发现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应留存相关证据并报人社部门,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深化职称制度改革
(一)扩大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范围。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意见》(人社部发〔2020〕96号)、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部分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宁人社发〔2019〕55号),统筹做好职称制度和职业资格制度的衔接工作,专业技术人才取得职业资格即可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支持工程、工艺美术等领域高技能人才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称。按照国家规定,以上领域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助理级职称;取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中级职称;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副高级职称。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应在现工作岗位上近3年年度考核合格。不将学历、论文等作为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的限制性条件,继续教育按有关规定执行。建立高技能人才职称评审绿色通道,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出贡献人才和引进高层次人才职称评审办法》(宁人社发〔2018〕80号),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担任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带头人、享受自治区以上政府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可直接申报高级职称。
(二)推进基层职称“双定向”评审。与全区职称评审同步开展基层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评审工作(不含“以考代评”和“考评结合”系列),以县域为单位,按照9个中南部县(区)〔包括红寺堡区、盐池县、同心县、原州区、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海原县,以及中卫市沙坡头区、中宁县纳入中部干旱带西部片的乡镇〕专业技术岗位数量10%、其他县(市、区)专业技术岗位数量5%的比例,核增用于评审定向专业技术高级岗位。完善定向职称管理,取得定向职称仅在本县(市、区)区范围内有效,因工作岗位变化离开本县(市、区)或调入非基层单位,所取得定向职称失效。专业技术人员须按全区统一规定和标准重新评审同级或以下级别的职称,评审通过的换发全区统一有效的职称证书。
(三)调整事业单位申报推荐比例。对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要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聘。一是按照不超过相应层级专业技术岗位职数的120%申报评审,即已取得高级职称人数(含正高和副高)少于本单位高级岗位职数120%的,可申报高级职称。二是取得高级职称人数已超出岗位职数120%的单位,采取“退二进一”(退出人员为已取得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退出截止日期为2022年12月31日)方式择优推荐申报,逐步控制到岗位结构比例内。三是对突出贡献人才、引进高层次人才以及符合人社部、自治区有关政策要求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不受单位岗位职数限制推荐申报。
事业单位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要如实填写《事业单位职称申报推荐数量统计表》并按要求进行推荐,统计表要全面填写所有申报人员信息,如发现统计表错报、漏报,单位要承担相应责任。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严格审核推荐人数,对不符合推荐数量要求的一律不得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四)创新职称评审方式。一是积极创新职称评审方式,工艺美术系列探索采取现场作品展示等方式开展评审,切实提高评审质量。二是高级职称评审业绩述职面试环节,可选择论文、案例、论著、工作报告、发明专利、专业作品等代表作进行答辩,破除“四唯”倾向。三是对专业技术人员拟提交面试答辩的论文、案例、论著或工作报告等资料,先行组织专家进行盲评,并填写高级职称学术成果送审专家评议登记表和汇总表。盲评采用A、B、C三级评分办法(其中A为质量较高、B为质量一般、C为质量较低)。四是高级经济师采取“考评结合”的方式,参评高级经济师必须参加全国统一的专业考试,成绩达到全国统一合格标准。合格证明自考试通过之日起,5年内有效。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各科目区内合格标准均为55分。合格人员专业技术资格取得时间为当年,有效期为1年。
(五)推行论文、科研成果代表作制度。申报人员提交的论文、科研成果必须与申报评审专业(学科)相符,并能集中体现本人的专业学术水平。对在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和有效解决业内难题的论文、科研成果,经本专业两名正高级职称人员实名推荐(须说明推荐理由),可作为申报人代表作。对提交代表作的申报人降低评审条件中论文、科研成果数量的要求。继续加大论文网络核查、数据检索和查重力度,在知网、万方等网站检索不到的论文、盲评为C等次的业绩成果的,不得提交相应系列职称评审会。申报高级职称论文查重相似度达到40%以上的、论文和著作经评审专家审核质量不能代表申报层级水平的,不得通过相应系列职称评审。
(六)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2年全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函〔2022〕161号)规定,申报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审验近5年(2017-2021年)继续教育学时,总学时累计不少于450学时,其中公需课不少于150学时;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审验近4年(2018-2021年)继续教育学时,总学时累计不少于360学时,其中公需课不少于120学时。凡以往参加过职称外语考试并达到合格标准的,可代替公需课40个学时,参加过全国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达到合格标准的专业技术人员,每个模块可代替公需课10个学时(此项政策截止2022年年底,以后不再执行)。对已取得中级或副高级职称后考取职业资格的,可视同完成任职期内专业课学习任务,鼓励专业技术人员提升综合能力。
(七)提升职称评审服务质量。继续实施高级职称证书电子化工作,依托宁夏高层人才网对2020年以前取得全区统一有效的纸质高级职称证书,采取网上填报、逐级审核、集中生成的方式换发电子职称证书,逐步实现电子证书取代纸质证书。从2022年起,对遗失补办全区统一有效职称证书的一律补发电子职称证书(不再补发纸质证书),专业技术人员可在职称管理信息系统注册后,网上直接申领补办。
四、落实职称评审管理规定
(一)严格限定申报年限。正常申报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须在2016年12月31日前分别取得副高级、中级资格;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须在2017年12月31日前取得初级资格。申报人员提供的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论文、二次(及以上)学历证书、继续教育合格证书、获奖证书、发明专利证书等取得时间及年龄计算时间,截至2021年12月31日。
(二)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在评审中,如发现有弄虚作假、不执行有关规定、不按程序操作、违反评审工作纪律等问题,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申报人员、单位责任。申报人参评材料弄虚作假的,取消其申报资格,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职称。
(三)强化责任追究机制。进一步加大随机抽查、巡查和复核力度。对职称申报、推荐、评审等环节要严格实行“谁审核、谁评审、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对责任落实不到位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现行有关政策执行。工作中如遇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执行。
2022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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