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财政局、人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群工作部、财政金融局,省直有关单位(人事机构):
根据《关于印发<福建省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闽财会〔2004〕3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8号)的有关规定,现就2020年度高级会计师评审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人员范围对象申报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并符合福建省财政厅、人事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闽财会〔2004〕3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8号)要求的本省企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会计人员: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4.不符合上述条件,但满足闽财会〔2004〕30号文件规定的破格申报条件者。公务员或参公人员转入企事业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须提供企事业单位受聘证明,在现岗位工作1年以上,且满足不同学历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累计年限要求。
(二)根据《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通告》《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厦门市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要求,我省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在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团和其他组织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进行信息采集。因此,在福建省会计人员信息管理平台、厦门市会计人员综合服务平台内的人员方可申报参加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二、具体要求
(一)申报参加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人员,履职年限截至2020年12月31日。已退休或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不能参评。
(二)申报评审应报送的材料与要求见附件。每份申报材料在右上角加盖主管单位职改办或人事部门公章。复印件在右上角加注“由原件复印”。《评审表》按附件中第二点的要求在指定位置盖章。
(三)以前年度评审未通过者,应补充提交新的业绩成果、案例、论文等申报材料。
(四)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举报查实,取消其申报资格,2年内不得申报。已评审确认任职资格的,按照有关规定撤销其任职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材料报送的程序及要求
(一)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职改办或人事部门应对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并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包括对学历、职称聘用时限、工作业绩、案例内容等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和认定;应将申报人员的相关材料在本单位公示,在《评审表》的“单位推荐意见”栏内注明公示结果,并在“基层单位意见”栏签注意见加盖公章。
(二)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职改办或人事部门审核同意之后按照隶属关系逐级上报财政部门、人社部门或行业主管厅、局(总公司)职改办审核,由其在《评审表》签注意见加盖公章,不符合条件和要求的材料职改办不予受理。受理审核后的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至省财政厅。
(三)省财政厅会计处负责接收申报材料,并会同省职称改革工作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将符合申报条件的评审申报材料提交省高级会计师评审委员会评审。
四、材料报送的时间及地点
(一)申报人员于2021年3月1日至3月15日(全天24小时)注册登录福建省高级会计师评审申报系统填写申报内容(2021年3月16日系统停止申报注册)。已注册成功的人员,在系统停止注册后仍可修改申报信息。
(二)各设区市财政、人社部门材料受理时间自定,应于2021年4月15日前将本地区申报人员材料集中报送至省财政厅。
(三)省属单位、中直单位的申报材料应于2021年3月22日-4月1日(公休日除外)报送省财政厅。
(四)省财政厅受理地址:福州市鼓楼区中山路5号省财政厅办公楼11楼1105室。
五、信息公告与查询
(一)“福建省财政厅政务公开网(http://czt.fujian.gov.cn/)——专题专栏——福建会计——最新动态”中可查询《关于印发〈福建省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闽财会〔2004〕30号)等相关文件。
(二)省财政厅会计处咨询电话:
0591-87097569、87097131。
(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咨询电话:0591-87857057。
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本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官方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 还没有人评论,欢迎说说您的想法!